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412号提案的答复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131412号提案的答复
吴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从严打击黑窝点的建议”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罪名及法律依据
(一)非法经营罪
关于成品油范围的界定,根据商务部出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该办法的第2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调整对象之一就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如果成品油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之规定,如果成品油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以上情况涉嫌犯罪的,均由公安部门管辖。
二、非法经营汽油的查处情况
经昆明公安经侦部门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进行调研发现,近年侦办了数起涉及成品汽油的非法经营或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类犯罪多分布在交通线和城乡结合部,场所隐蔽。非法经营者与客户之间几乎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完整详细的购销资料,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
(一)齐抓共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力度。部分犯罪嫌疑人刻意使非法经营数额达不到立案追诉规定的标准。因此,工商、商务、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一方面及时预防、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二)相互沟通,统一法律适用。公检法三机关就成品油犯罪问题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认识,规范适用标准,为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提供准确指引。
(三)打击和宣传并重。打击犯罪是我们的工作主线,然而并不是我们的唯一目的,通过打击犯罪的警示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公民知法、守法,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关注昆明公安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昆明市公安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