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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331-201710-222524 主题分类: 2017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7-10-26 12:00
名 称: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13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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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1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0-26 12:00 浏览次数: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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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131135号提案的答复



陈光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旅馆客栈监管的建议”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现状

(一)管理现状

依据《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旅馆业属特种行业,实施许可管理。经营旅馆业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开办旅馆业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条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对旅馆业进行了界定“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按摩场所、会所等”。提案中所称的“家庭旅馆、客栈”符合“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条件,应属旅馆业。

2008年我市盘龙区出现第一家“公寓酒店”6个房间12个床位,当时经请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批准同意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当时消防部门给予办理消防合格证,但必须经消防部门安装消防设施。目前,昆明市共有旅馆业7711家,其中公寓式酒店312家。

(二)当前对公寓酒店的管理措施

针对公寓酒店房间分散、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公安机关目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一是加强日常检查的力度,经常深入到公寓酒店进行全面检查,采取专门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查入住人员和会客人员,对治安情况不好、经常发生的问题的增加检查次数;二是强化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防范责任,做有心人,能及时发现情况和问题,明确法律义务,加强自律意识;三是细化管理责任,落实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对责任人负责范围内管理不力、发生问题的实行惩罚和责任倒查制度,坚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此督促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守法经营;四是加强技防力度,加强监控,加大管理的科技含量,在酒店登记处安装摄像装置;五是强化打击力度,对违反“四实”登记的公寓酒店严格管理、严肃查处。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无证旅馆清理整治

针对度假区海埂大坝周边居民小区内无证经营旅馆的突出问题,治安管理支队向度假区分局进行督办,要求开展拉网式清理整治。经排查,海埂大坝附近小区内共有无证旅馆20家,其中听涛雅苑13家,阳光海岸小区6家,华夏雍景园1家。2017年5月11日,度假区治安大队、民族村派出所共同召集以上20家业主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昆明市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5月15日前全部自行关停,5月16日后还继续经营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予以取缔。

(四)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据前期对我市行业场所治安管理调研发现,旅馆业无证经营问题已成管理顽疾。我市尚有近千家旅馆业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多存在于城中村、违临建筑内,大部分为30个床位以下的小旅馆,此类旅馆既无合法产权也不符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无法取得特行许可证。还有一部分分散于各居民小区、公寓内的公寓酒店、家庭旅馆、青年旅舍、胶囊公寓等也存在无证经营问题,此类旅馆多出现于2012年《消防法》修订以后,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合格证,难以取得特行许可证,但仍然通过旅游酒店服务网站擅自经营。

虽然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对无证旅馆业进行清理整治,但因经营者前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宁可被处罚也要违法经营,特别是一些家庭经营的无证旅馆,宁可家庭成员轮流被公安机关拘留也要继续违法经营,导致公安机关久治不绝。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从加强住宿人员管控的方面考虑,将一部分无证旅馆纳入管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这既让无证旅馆经营者产生默认许可的错觉,也打击了合法旅馆经营者的积极性,也增加了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风险。

二、 公安机关对出租房的管理情况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依据目前的地方性法规,家庭式旅馆不属于房屋租赁的管辖范围。提案中提到的“但事实上,这些开设旅馆、客栈的人并非业主本人,他们多半是租用别人的房子或者是房屋中介,把房子租过来进行简单装修,在各个旅游网上挂牌营业。”此类住宅小区旅馆客栈应属于旅馆业的管理范围。《云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已经明确了旅馆业居住人员的登记责任。对于长期居住在旅馆业的流动人口,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签注,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

三、 下步工作打算

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联合消防、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结合“创建文明城市”相关工作要求,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旅馆业的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二)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对接,争取学习三亚经验,出台有关公寓酒店、家庭旅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加强对家庭旅馆规范管理的调研,将有关情况反映到《云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争取通过地方立法解决问题。目前人口管理支队正与住建、国土部门共同牵头开展《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措施,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同时,人口管理支队正在牵头对《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建立健全法律条文及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等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流动人口在昆来有登记走有注销。

(三)积极听取相关旅馆业业主的意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建立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品质。

(四)严格按照《云南省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按照辖区公安派出所初审、所属治安大队审批决定的“二级评审”制度,开展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半年一考评半年一升降。

(五)积极协调综治、消防、工商、税务、卫生、住建等部门,建立相关联动监管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无证经营公寓酒店、家庭式旅馆、客栈的问题,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报条件和材料。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关注昆明公安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昆明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