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宁市安富公路“6·19” 较大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19日,在昆明市安宁市安富公路发生一起4人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昆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现场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做了安排部署,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昆明市开展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和追究工作办法〉的通知》(昆办通【2019】19号)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昆明市公安局牵头,安宁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安宁市安富公路“6·19” 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市纪委市监委按照规定,同步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独立行使监察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事故调查工作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资料收集等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安宁市安富公路“6·19”较大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19日,杨某华驾驶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载王某贵、杨某芝、尹某芝、杨某(一)、杨某(二)(该车核载7人,实载6人),由安宁市温泉街道官庄村委会官庄村驶往安宁市温泉街道集镇。当日7时20分,杨某华驾车沿安宁市巴金线(巴中—金平)由北向南以约为44km/h速度行驶至安宁市巴金线K1636+200M时(该路段双向均设有“限速30公里”交通禁令标志),遇赵某春驾驶云A0XX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安宁市巴金线由南向北以约为55km/h速度行驶,杨某华所驾车在转弯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单虚线与赵某春所驾车车头迎面相撞,致杨某华及其所驾车上乘车人杨某(一)、杨某芝现场死亡,尹某芝受伤送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连然院区抢救无效于2021年6月29日22时8分死亡,杨某(二)受轻伤一级、王某贵受轻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4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1. 杨某华,男,58岁,公民身份证号:5301811962070XXXXX,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官庄村委会官庄村XX号,持有证号为5301811962070XXXXX号准驾“C1D”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1月30日,审验有效期为:2022年11月30日,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系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驾驶人。经系统查询,近三年来共有2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接受处罚;此前无交通事故记录。
2. 赵某春,男,50岁,公民身份证号:5301231970110XXXXX,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赤龙城村XX号,持有证号为5301231970110XXXXX号准驾“A1A2E”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12月16日,审验有效期为2021年12月16日止,有效期止2022年12月16日,系云A0XX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系统查询,近三年来共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已接受处罚;此前有1起简易程序事故记录,无一般程序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云A5XXXX号小型面包车
车辆基本信息: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余某兰(系杨某华妻子),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官庄村委会官庄村XX号。注册登记日期:2011年5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核定载客7人,肇事时实载6人,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2059095341002002XXXX,未投保商业险。经系统查询,该车状态正常,近三年共有2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接受处罚;此前无交通事故记录。
2. 云A0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
车辆基本信息:云A0XX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安宁公交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大屯新区大屯小村安宁公交站场。注册登记日期:2017年5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使用性质:公交客运,核定载人数52人,实载1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业务部(财政招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161721390126103XXXX,在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昆明分理处投了车辆安全统筹,统筹单号:云交统ANo0047XXXX。经系统查询,该车状态正常,近三年共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已接受处罚;此前有2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记录,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四)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 杨某华,男,汉族,1962年7月3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01811962070XXXXX,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官庄村委会官庄村XX号,系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驾驶人。
2. 杨某(一),男,汉族,1946年9月1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01231946091XXXXX,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官庄村委会官庄村XX号,系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乘客。
3. 杨某芝,女,汉族,1947年2月8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01231947020XXXXX,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官庄村委会官庄村XX号,系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乘客。
4. 尹某芝,女,汉族,1948年2月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01811948020XXXXX,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官庄村委会官庄村XX号,系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乘客。
(五)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1. 杨某(二),男,汉族,1951年3月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01811951030XXXXX,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官庄村委会官庄村XX号,系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2. 王某贵,男,汉族,1945年3月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01231945030XXXXX,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官庄村委会官庄村XX号,系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事故造成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和云A0XX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部分损坏,经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昆明分理处查勘定损: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预估损失10000元;云A0XX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预估损失16000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预估合计26000(大写:贰万陆仟元)。
(七)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安宁市巴金线(巴中—金平)K1636+200M处,为分向混合式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平整,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北至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四级公路,道路中心渠划有单虚线,分隔对向交通流,同向设有一条车道,由南向北路宽2.65m,由北向南路宽2.67m,两边路肩各宽0.3m;事故现场由南向北方向呈右转弯下坡道路,弯道半径91m,纵坡度2.5%,横坡度4%;事故现场以南2700米道路东侧路外设置有“注意危险”、“禁止超车”、“限速30公里”道路交通标志,事故现场以北550米道路西侧路外设置有“限速30公里”道路交通标志;事发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事故现场路段西侧设有金属护栏。现场道路线型:一般弯坡,交通控制方式:交通标线、标志。
(八)司法鉴定情况
经司法鉴定,杨某华、杨某芝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杨某(一)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尹某芝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贵伤情为轻伤二级,杨某(二)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司法鉴定,驾驶人杨某华、赵某春血样经定性分析均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MDMA、氯胺酮、可卡因、可待因,苯甲酰爱康宁、单乙酰吗啡、吗啡成份。
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经检验鉴定:1.该车转向系肇事前功能系有效。2.该车制动系肇事前功能有效。3.该车前照灯和转向灯装置肇事前功能有效。4.该车喇叭装置肇事前功能有效。5.该车肇事前车速约为44km/h。6.该车肇事路段纵坡坡度为2.5%,横坡坡度为4%,现场道路弯道半径为91m。
云A0XXXXX“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经检验鉴定:1.该车转向系肇事前功能有效。2.该车制动系肇事前功能有效。3.该车灯光装置前照灯和转向灯肇事前功能有效。4.该车喇叭装置肇事前功能有效。5.该车肇事前车速约为55km/h。6.肇事路段纵坡坡度为2.5%,横坡坡度为4%,现场道路弯道半径为91m,以该车左前轮制动印起点为基准点的视距约为104m。
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云A0XXXXX“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经痕迹检验鉴定:云A0XX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前端左侧及车身左侧前端的痕迹,符合与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身前端相撞擦形成。
二、 事故接报、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1年6月19日7时23分,安宁市公安局勤务(110)指挥中心接当事人赵某春报警后,立即指令120、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温泉派出所、交警大队温泉中队出警处置,同时将情况向相关领导和部门作了汇报。各部门接110指令后,立即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开展抢救伤员、交通疏导和现场勘查处置等工作。伤员全部第一时间送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连然院区救治,三名死者遗体由殡葬部门运往殡仪馆存放;11时14分,事故现场勘察完毕,11时30分现场撤除完毕,恢复交通。
接报后,昆明市、安宁市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启动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安宁市委书记张勤勋,市委副书记、市长毕绍刚,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刘文先,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光前赶往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常务副市长张宏斌在安宁市人民医院组织抢救伤者。昆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李海峰,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尹绍东率相关部门人员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黎晓波带领相关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安宁市委书记张勤勋指示:一是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和舆情引导工作,确保稳定;二是请市人民医院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救治伤者;三是请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
目前,安宁市相关部门按上级要求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杨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加之赵某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驾驶人杨某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杨某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2. 驾驶人赵某春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赵某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3. 安宁公交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在2021年4月28日安宁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对该公司开展“五一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后,安宁公交有限公司虽然进行了整改,但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漏洞。二是未结合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并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之规定,合理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三是超速行驶专项教育培训未落实,云A0XX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赵某春虽然参加了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但教育培训内容无针对超速的专项教育培训。
4. 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一是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不到位。截止2月底,抽查温泉街道面包车2021年交通安全责任书续签情况,续签率未超过40%;截止7月5日,事故车辆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主和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承诺书未填写日期,“一盯一、一帮一”联系记录表未填写交谈时间、地点、交谈人。作为办事处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温泉街道办事处交管站落实面包车户籍化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劝导站督促检查不到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二是交通安全劝导站形同虚设。温泉街道办事处设有4个二级劝导站。经上岗工作日对讲机巡查点名,后山崀村委会劝导站一个月内最长18天全天无应答,官庄村委会劝导站一个月内最长4天全天无应答,温泉社区居委会劝导站一个月内最长3天全天无应答,甸中村委会劝导站一个月内最长2天全天无应答,劝导员不在岗问题突出,劝导工作“九查”“九看”职责落实不力。三是“农交安”手机APP作用发挥不明显。《安宁市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管理及运行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劝导员劝导工作日每天通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上传劝导工作日志不少于2条”,经查,温泉街道办事处二级劝导站人均日录入量不足1条,“农交安”手机APP应用水平较低,作用发挥不明显。
四、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确定杨某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春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杨某(一)、杨某芝、尹某芝、杨某(二)、王某贵均无责任。
(二)肇事驾驶人杨某华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肇事驾驶人赵某春驾驶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认定
1. 安宁公交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日常车辆行驶安全监督机制不健全。安宁公交公司未结合安宁市巴金线道路实际限速为20公里/时至60公里/时的情况,对16路公交车辆运行线路合理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其GPS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设置的超速预警值为80公里/时,使相关公交车辆动态超速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并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规定。二是对超速行驶专项教育培训未落实,云A0XX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赵某春虽然参加了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但培训内容无针对超速的专项教育内容。对此,安宁市公交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红、安宁市公交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管理的副总经理高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 安宁市温泉街道履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根据《安宁市农村交通安全“两员两站”建设管理及运行工作规范(试行)》(安政办〔2019〕29号),发现温泉街道在履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不到位。截止7月5日,事故车辆云A5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主和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承诺书未填写日期,“一盯一、一帮一”联系记录表未填写交谈时间、地点、交谈人。温泉街道交管站作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属地责任部门,落实面包车户籍化管理不规范。二是对交通劝导员日常管理不当。温泉街道办事处设有4个二级劝导站。经上岗工作日对讲机巡查点名,官庄村委会劝导站一个月内最长4天全天无应答,温泉社区居委会劝导站一个月内最长3天全天无应答,甸中村委会劝导站一个月内最长2天全天无应答,街道对交通安全劝导员管理存在不足。对此,安宁市温泉街道党工委书记(原温泉街道主任)、温泉街道原交管站站长刘某兰及温泉街道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武装部部长柴某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五)处理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款、第八条及《昆明市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追究工作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
1. 按照干管权限由云南昆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党委给予安宁市公交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红同志通报问责。给予安宁市公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某同志书面诫勉问责。
2. 按照干管权限由安宁市纪委对安宁市温泉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兰同志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温泉街道武装部部长柴某益同志向温泉街道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五、 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两客一危”等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紧盯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动态监控平台、 “五不两确保”安全措施落实检查,持续推进打非治违整治。
(二)强化乡镇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乡镇(街道)牵头抓好街天集日、节假日、上放学等重要节点“五口”管控,落实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要全面推进辖区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户籍化”建档管理工作,要突出日常帮教监管,村组挂钩联系人要定期入户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不断压降农村交通安全突出风险。
(三)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滚动排查整治辖区道路安全隐患,加大年度道路隐患治理资金统筹安排力度,加快推进2021年度市、县挂牌督办隐患整治,不断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联合整治,加大对重点路段、时段的巡逻频次和密度,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五)强化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深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劝导站点,开展农村地区安全出行大宣传活动,用身边人、身边案提升警示宣传效果;组织面包车户籍化挂钩联系人入村入户,对包保面包车开展全覆盖宣传帮教;持续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强化农村“大喇叭”语音宣传,积极倡导不坐超员车、不开隐患车、喝酒不开车等安全出行、文明行车常识。
昆明市人民政府安宁市安富公路“6·19”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