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国道禄劝县小缉麻村路段“5·03”较大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3日,在108国道禄劝县小缉麻村路段发生一起4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昆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现场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做了安排部署,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昆明市开展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和追究工作办法〉的通知》(昆办通〔2019〕19号)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总工会、禄劝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的108国道禄劝县小缉麻村路段“5·03” 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市纪委市监委按照规定,同步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独立行使监察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事故调查工作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资料收集等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108 国道禄劝县小缉麻村路段“5·0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日晚,代某敏驾驶经鉴定转向系、制动系、灯光装置功能均不合格,经过改装增加了货厢长度、高度及钢板片数的云D98XXX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堆煤场(为曲靖市致鸿商贸有限公司租用)装载91160kg煤矸石(该车核定载质量15570kg,超载485.74%),运往楚雄州武定县大石房砖厂。
5月3日22时40分许,代某敏驾车以约65公里每小时的速度(此路段设有限制速度60公里每小时交通禁令标志)沿1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禄劝县小缉麻村路段时,遇李某(一)驾驶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李某、宗某浪、安某梅3人)沿108国道由北向南对向驶来,以约14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左转弯。两车临近时,代某敏采取制动并向右打方向避让过程中,车辆向左侧翻,车体左侧砸压李某所驾车、货厢内所载煤矸石掩埋李某(一)所驾车辆,致李某(一)所驾车内驾乘人员4人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绿化树木部分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1. 代某敏,曾用名:刘某才,男,39岁,汉族,公民身份证号:5303811982032XXXXX,住址: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旧堡村委会通南铺村XX号,持有证号为5303811982032XXXXX号准驾“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7月8日,有效期止2026年7月8日,系云D98XXX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经系统查询,近三年共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
2. 李某(一),曾用名:李某龙,男,20岁,彝族,公民身份证号:5332242000050XXXXX,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跑马坪乡跑马坪村委会农场村二组XX号,持有证号为5332242000050XXXXX号准驾“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2月4日,有效期止2027年2月4日,系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系统查询,无交通违法记录。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云D98XXX号货车
车辆基本信息:云D98XXX号货车为重型自卸货车,品牌为“华菱之星”牌,核定载质量15570kg,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7月18日,所有人:樊某,住址:云南省宣威市宛水街道振兴中路XX号,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为代某敏。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AKUM063CTP20B00XXXXX、AKUM063Y2020B00XXXXX。
2. 云AW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
车辆基本信息:云AW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为“长城”牌,核定载人数5人,使用性质:营转非,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1月13日,所有人:范某艳,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撒营盘镇迎松路XX号,实际所有人、管理人:禄劝七零汽修服务站。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12456050720200XXXXX、12456052820200XXXXX。
2021年5月1日,刘某宇(公民身份证号5301281997111XXXXX)以云南泓恩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义租用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于当日将车转租给李某(一)使用,并以云南泓恩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义与李某(一)签订租赁合同。
(四)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 李某(一),曾用名:李某龙,男,20岁,彝族,公民身份证号:5332242000050XXXXX,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跑马坪乡跑马坪村委会农场村二组XX号,系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2. 宗某浪,女,19岁,汉族,公民身份证号:5306282001092XXXXX,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海镇鱼井村半坡组XX号,系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3. 安某梅,曾用名:脑某某某莫,女,20岁,彝族,公民身份证号:5332242001021XXXXX,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坪乡马鹿塘村委会水井湾村XX号,系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4. 李某,曾用名:李某生,男,19岁,彝族,公民身份证号:5332242001111XXXXX,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蝉战河乡蝉战河村委会马桑湾村XX号,系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事故造成云D98XXX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和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道路设施部分损坏,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禄劝县支公司查勘定损:云D98XXX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预估损失13184元;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预估全损额62200元;道路设施损失2000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预估合计77384元(大写:柒万柒仟叁佰捌拾肆元)。
(六)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京昆线K3270+600米处,经度:102.475701,纬度:25.528305,为国道京昆线,起点为北京市,终点为昆明市。是北京至昆明高速公路(G5)和银川至昆明高速公路(G85)的横向连接线,禄劝连接线为连接武倘寻高速公路和禄劝县的互通立交连接线,项目起点位于禄劝县永平村,接G108禄劝至富民段,并与掌鸠河南路交叉,利用G108老路布线经崇德止于柿花树与武倘寻高速公路E匝道相接,路线全长6.937公里。禄劝连接线按照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兼顾市政道路定位进行排水、照明等综合设计,设计时速为60km/h,路基宽度为26m,双向4车道,路面类型为沥青路面。
事故路段系分车、分向式道路,呈南北走向,往南至昆明市区方向,往北至禄劝县城方向,道路中间渠划有黄色双实线,将道路划分东、西两条车行道,车行道又划分为快速车道及慢速车道,机动车道外依次为绿化花坛、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在现场道路东侧有一开口通往凤家古镇小区。事故现场南、北两侧均设置有全路段“限速60公里”、“禁止鸣喇叭”、“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停放”的交通禁令标志。事故路段自南向北转左弯(弯道半径为555.6米),视线良好,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控制。
经查阅道路设计、交工质量检测文件,核查标准规范,通过现场测量,事故路段平曲线半径、路面平整度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完整性、可视性等均符合当时设计和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七)司法鉴定情况
经司法鉴定,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挤压性窒息死亡;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挤压性窒息死亡;宗某浪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并挤压性窒息死亡;安某梅符合交通事故致挤压性窒息死亡。
经司法鉴定,驾驶人代某敏、李某(一)血样经定性分析均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MDMA、氯胺酮、可卡因、可待因,苯甲酰爱康宁、单乙酰吗啡、吗啡成份。
云D98XXX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经检验鉴定:1.该车第一桥直拉杆后球销、横拉杆左球销及第二桥直拉杆后球销、横拉杆左右球销松旷,不符合GB7258-2017中第6.11条的规定及GB/T18344-2016中的相关技术条件的要求。2.该车制动系第一桥左轮制动分泵软管有三处龟裂,不符合GB7258-2017中第7.1.5条的相关规定及GB/T18344-2016中的相关技术条件的要求。3.该车灯光装置右侧前照灯灯框陈旧性开裂,后位灯功能无效,踩下制动踏板时,制动灯、后位灯和倒车灯会出现同时亮起的异常情况,不符合GB7258-2017kh第8.1、8.3条的相关规定。4.该车喇叭装置功能有效,符合GB7258-2017中第8.6.1条的相关规定。5.经测量,肇事现场道路弯道半径为555.6m。6.经检测,该车第三桥和第四桥钢板进行了改装。该车货车内部尺寸的长度和高度进行了改装,长度和高度分别增加了300mm和880mm。7.经分析,该车采取紧急制动时的速度为65km/h。
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经检验鉴定:1.该车转向系肇事前功能有效。2.该车制动系肇事前功能有效。3.该车灯光装置前照灯和转向灯肇事前功能有效。4.该车喇叭装置肇事前功能有效。5.经分析,该车在2021-05-03星期一22:52:02.00秒至2021-05-03星期一22:52:02.70秒(经较准,实际北京时间为2021-05-03星期一22:40:02.00秒至2021-05-03星期一22:40:02.70秒)时段内行驶的平均速度约为14km/h。
二、 事故接报、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接报情况
2021年5月3日22时44分,禄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有一名王姓女子报警称在禄劝县凤家古镇南门,一辆拉煤的货车侧翻后压到一辆小车,车上人员不清楚,请求出警处理。”接警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蔡光宏教导员立即率备勤值班警力先后赶至事故现场。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禄劝县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李开德县长、皮忠厚常务副县长、李植红副县长、县公安局潘继庆政委等领导立即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管、医疗部门、巡特警大队、属地派出所、应急救援大队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现场救援、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等工作,连夜成立由李开德县长任组长,皮忠厚常务副县长、分管教育的李兴翠副县长、李植红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交通局等职能部门和属地崇德街道办事处、新兴职业学院相关领导为成员的“5·03”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并实体化组建八个工作专班,明确具体领导、具体责任和具体措施,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分头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昆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康平,昆明市政协副主席、禄劝县委书记焦林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全力开展伤员救治、事故原因调查、舆情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昆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李康平同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长周铋禄同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李海峰同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副处长李智同志等领导分别率相关工作人员赶至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三)善后处置情况
禄劝县相关部门按上级要求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评估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全体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迅速、有力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及时处置了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代某敏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云D98XXX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临危时操作不当;加之李某(一)驾驶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标线左转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驾驶人代某敏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代某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2. 驾驶人李某(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李某(一)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一)项“不得在划有中心单实线、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横穿、掉头、压线行驶、越线行驶或者左转弯”之规定。
3. 曲靖市致鸿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到位。该公司租用的货场无营业执照,无土地、林业、环保手续及规章制度,货场的过磅员、装载员均系临时雇佣。自收到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堆煤货场的通告》后,并未按要求关闭堆煤货场,而是一直从事原煤及煤矸石的倒运、销售,且放任在其货场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运输。
4. 云D98XXX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货厢栏板改装人浦某选,未办理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宣威市从事经营活动;在不具备汽车维修最基本的条件下为车辆进行改装。
5. 曲靖市麒麟区鸿飞汽修厂,不具备车辆改装资质,从事车辆改装业务,为云D98XXX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加长货厢。
6. 云AW8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出租经营者刘某宇,未办理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无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不具备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法定条件,开展汽车租赁活动。
7. 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非施工车辆进入工地管控不严,致使代某敏驾驶车辆通过该公司在建“麒师高速”(位于曲靖市麒麟区),恶意逃避超限超载检测。
8. 寻甸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日常执法监管不到位,存在协勤人员单独开展治超工作,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未经过称重检测就认定货车超限超载,且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罚后未按相关规定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9. 寻甸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坝者非现场检测点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程序开展执法工作。2021年5月2日,李某刚、李某彦、张某进、李某进四人(均为协勤人员)未在具有执法权工作人员带领下,单独开展执法活动,并违反规定通过目测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且在查处违法后未按相关规定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10. 昆明公路局禄劝公路分局治超职责履行不到位。作为108国道(禄劝段)公路管理机构,自2016年起较少参与属地(禄劝县)治超办组织的联合治超,未严格履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办〔2013〕734号)明确“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由省公路局负责实施”的治超职责,未严格落实《昆明市治超办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昆明市辖区国省干线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治超办〔2018〕10号)“各辖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机构与交警部门负责所管国省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工作”的治超要求。
11. 禄劝县治超办对治超工作统筹及治理力度不够。针对国省干线承担了道路运输中较大运量,货车流量大,超限超载现象突出,在大龙潭原禄劝公路分局超限站因公路提升改造期间,不具备设置固定治超点的情况下,对新形势新情况研判不足,只依托流动联合执法开展工作,对该路段联合治理和巡查处罚力度不够,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明显。
四、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确定代某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一)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宗某浪、安某梅均无责任。
(二)驾驶人代某敏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禄劝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4日刑事立案,并于同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于同年5月11日向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8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禄劝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禄劝县人民检察院向禄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禄劝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7日判决代某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
(三)驾驶人李某(一)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四)曲靖市致鸿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郭某洪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禄劝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于2021年5月14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责任认定
1. 寻甸县政府未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有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工作抓而不细、抓而不实。马某斌作为寻甸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县治超工作重视不足,统筹协调不够,对全县各检测站点长期存在的无卸货场地、车辆违法超限处罚后没有实施卸货,聘用协管人员执法及经费不足等问题研究解决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 寻甸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县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贯彻执行行业法律法规不严格,指导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有差距。李某华作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治超办主任,对治超工作重视不足,工作安排多、监督检查少,对下属二级单位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日常执法存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失察,对长期存在的协管人员单独执法、超限车辆罚而不卸等问题,主动担当不足,研究解决不力,协调督促治超办成员单位履职见效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 寻甸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作为县交通运输局下属承担全县治理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职责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检测站点长期存在协管人员单独执法、超限车辆罚而不卸等问题。大队超限运输管理科承担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具体工作,对检测站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李某作为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分管大队超限运输管理科,对治超工作领导不力,对检测站点执法工作监督不到位,未对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研究解决,对解决卸货场地、人员经费等问题缺乏有效思路、办法,导致问题长期存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超限运输管理科科长吴某蒲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测站点长期存在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未能坚持原则,严格依据制度规定开展工作,站点日常管理不深入、不严格,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六)处理意见建议
1. 按照干管权限,由昆明市纪委监委对寻甸县副县长马某斌同志批评教育。
2. 由寻甸县纪委按照干管权限,给予寻甸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某华同志通报问责;给予寻甸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李某同志书面诫勉问责;给予寻甸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超限运输管理科科长吴某蒲同志书面诫勉问责;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由寻甸县按照干管权限进行追责问责。
3. 由禄劝县纪委对县治超办主任、禄劝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孔某文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4. 由市交通运输局将昆明公路局禄劝公路分局、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责任问题上报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5. 由市生态环境局将曲靖市致鸿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责任问题函告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6. 由市交通运输局将曲靖市致鸿商贸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源头治超工作存在的相关责任问题及曲靖市宣威市杨华汽配城浦恩选经营铺、曲靖市麒麟区鸿飞汽修厂的相关责任问题函告曲靖市交通运输局。
7. 由禄劝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经营者刘某宇依法查处。
五、 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对超限超载治理的领导责任。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治超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督导检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有力推进“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协同治理”的治超工作机制。以强化源头治超工作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治超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盯辖区“两客一危一校一网一货”等重点运输企业,矿山、钢铁、水泥、砂石料、堆煤场等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和汽车修理厂抓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零、动态监控管理、教育学习等安全管理,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出口称重检测、视频监控,汽车修理厂严禁非法拼改装等工作,在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场站;合理布局调整设置治超检查站,加大路面治超和卸载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放在首位,切实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以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县乡要道为重点,持续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统筹道路安全隐患治理资金落实,全面推进辖区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交叉路口“五小工程”、一灯一带、马路市场等突出隐患问题治理。定期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回头看”,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开展经常性排查,推动落实增设减速带、隔离墩、警示标志标牌和爆闪灯等安全措施。进一步严格规范平交路口、开口交通安全指示(警告)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不断提升和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道路安全隐患,各职能部门、产权管养单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相互协助,采取应急性管控措施,加大巡逻管控频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最大限度防范交通事故。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全力做好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公安交警、全面履行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公安派出所、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路面巡逻管控、联勤联动、综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最大限度把执法力量投入到路面上开展工作,提高路面管控率,以最严的措施、最强硬的手段集中优势力量整治各类致祸致乱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力争把各类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始终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无盲区”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管出秩序、管出安全、防范事故。大力实施“路长制”、落实“两站两员”经费保障体制及工作运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治理的系统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在县、乡、村“三级”持续开展交通安全“七个一”活动(村组大喇叭每日一讲,电视台广播站每周一播,行政村至少一处墙体标语板报,村口至少一处警示标牌,学校幼儿园至少一处宣传板报,每学期至少一次交通安全课,每条公路沿线山体挡墙、护栏至少喷刷一条宣传警示标语),强化面包车日常帮教宣传,利用“双微”平台等新媒体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曝光严重交通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警醒提示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驾驶,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防范交通事故。
(五)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进一步细化工作
措施。属地党委、政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监管部门“三个必须”和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组织动员基层组织、党政部门和道路交通执法力量持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坚定不移地推进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和无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创建活动。
昆明市人民政府108国道禄劝县小缉麻村路段
“5·03”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