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141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141号建议答复的函
丛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强制佩戴头盔进行地方立法》建议已收悉。您深入研究,根据江苏、浙江、深圳等地对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立法规定和取得的成效,提出昆明市完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立法和加强宣传引导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推动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纳入地方法规
2020年以来,公安部、中央文明办先后下发相关文件,对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将电动自行车(含共享助力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不得低于70%的指标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考核体系。
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全国各地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如天津、江苏、浙江、湖南、贵州、新疆6省(区、市)以及南宁、海口、佛山等地市出台了地方法规,明确要求骑乘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上海、吉林、福建等10省(市)已将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列入本地立法计划,北京、辽宁、四川等11省(市)提出了立法建议。
昆明市2012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因被省政府2013年4月1日出台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管理内容涵盖,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昆明市政府令第147号》明确《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于2019年4月1日废止。因此,目前昆明市有效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依据为《省规定》,而《省规定》未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进行明确。
在日常交通管理中,昆明市公安局交管部门采取“互联网+现场宣传”方式,积极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仍然不高。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减轻交通事故后果,昆明市公安局交管部门积极从立法层面寻求突破,多次向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请示汇报,对《省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已将“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的相关内容”纳入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修订内容,但目前暂未被列入省级立法计划。
二、加强佩戴安全头盔宣传引导
昆明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在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工作。一是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深入推进“以学促管”,依托全市26个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现场学习教育点,采取观看警示教育和违法事故案例视频、学习抄录交通安全法规和参与路面执勤体验等方式,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开展现场教育警示,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文明意识,督促引导骑乘人员自觉遵法守规、佩戴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二是充分依托“声屏网媒”“双微一抖”等平台,高频次、多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常态化深入快递、送水、外卖等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坚决抵制危险驾驶行为。
下步,昆明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将加强向省级相关部门的请示报告,促成《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早日完成,为“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支撑,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文明意识。